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伟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
委托代理人:李博,河北冀雄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王健,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县。
被申请人:董薇,女,****年**月**日出生,住河北省雄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伟亮诉被告王健、董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5月8日作出(2020)冀0638民初76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王健(身份证号码:1306381983××××××××)、董薇(身份证号码:1306381985××××××××)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期限一年。申请人王伟亮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对王健、董薇名下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王伟亮申请解除对王健、董薇名下存款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申请人被申请人王健(身份证号码:1306381983××××××××)、董薇(身份证号码:1306381985××××××××)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