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唐军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
被告:邹绍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石首市。
审理经过
原告唐军民与被告邹绍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军民、被告邹绍秀均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唐军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6万元整;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利息以6万元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从2016年11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事实与理由:2016年11月26日,被告因已满55岁要办理退休,但因被告社保年限不足15年需要补交养老金,被告向原告借款6万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借给被告6万元,后被告因将该款项用于归还其子网贷而未办理退休。2018年6月,被告又以办理退休为由向原告借款,原告以自己的存单作抵押从银行借款,再转借给被告5万元。以上两次被告共借原告11万元整。直至2020年12月底止,被告返还了5万元,剩余借款因被告一直未按约偿还。原告多次催促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邹绍秀辩称:被答辩人的诉请没有事实依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借贷关系,不同意承担偿付责任。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邹绍秀因资金周转向原告唐军民借款。2016年11月25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款60000元。2018年6月29日,原告再次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转款50000元。后被告向原告还款50000元,尚欠借款60000元一直未偿还,遂酿成本案纠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有转账凭证、当事人陈述予以佐证,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借贷关系。原告向被告发放借款110000元,被告仅还款50000元,尚欠款60000元,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60000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和利息,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起诉日即2021年4月14日起支付逾期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与原告之间不是民间借贷关系,但并未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实,本院对其辩称意见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邹绍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唐军民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借款6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从2021年4月14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唐军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邹绍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