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付浩,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唐河县古城乡小常庄村傅庄*号。 被告 朱章宏,男,汉族,出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唐河县源潭镇何庄村何庄*号。
案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11600元; 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对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朱章宏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支付原告付浩欠款11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元,由被告朱章宏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航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段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