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鲁北镇赵家铺村民委员会 法定的代表人:孙悦职务:村主任 被执行人:陈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扎鲁特旗。

审理经过

扎鲁特旗鲁北镇赵家铺村民委员会陈刚与陈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扎鲁特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526民初4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陈刚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扎鲁特旗鲁北镇赵家铺村民委员会陈刚欠款3万元。因被执行人陈刚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鲁北镇赵家铺村民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予以轮候冻结,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两辆进口越野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向扎鲁特旗不动产登记中心、扎鲁特旗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房产、土地情况,发现8处房产,均有抵押和查封,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通过实地走访到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已经死亡。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六、依申请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本院告知申请人表示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陈刚遗产继续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扎鲁特旗鲁北镇赵家铺村民委员会陈刚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姜国盛 审判员  李金瑞 审判员  包海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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