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永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华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九龙镇荣新悦城1幢第18层1-18-3号。 法定代表人:代中付,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赵永宏与被执行人四川省岳池华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甘0403民初20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的住址查找被执行人下落,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本院通过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云MAS”短信平台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保险信息进行了四次网络查控,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信用惩戒措施,并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院又未能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文录 审 判 员 刘琢玉 审 判 员 张伟耀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世良 书 记 员 万**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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