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申请执行人:海南宏欣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秀英区。
法定代理人:周保东,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晏业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大悟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海南宏欣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晏业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7)琼0105民初89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152925元、执行费2194元,合计155119元(利息另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状况,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海南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证券机构、车辆登记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海南不动产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并通过传统渠道向海口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海南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晏业斌名下位于文昌市文城镇****小区****(房)、****小区****(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参与分配,现我院已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参与对上述房产拍卖所得款的分配。
三、本院委托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晏业斌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进行不动产调查,经查,发现被执行人晏业斌名下位于湖北省大悟县****(不动产权证号:********)的房产,并依法查封该套房产,但申请执行人请求暂不处置上述房产,故本院暂不予处置。
四、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向被执行人晏业斌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海南宏欣源实业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晏业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