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温克族自治旗巴彦托海镇。
负责人:于胜,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光,客户经理。
被告:乌云巴特尔,男,****年**月**日出生,鄂温克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行与被告乌云巴特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行于2021年9月13日,以被告乌云巴特尔已偿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鄂温克族自治旗支行的撤诉。
-2-
案件受理费1030元,减半收取515元,由被告乌云巴特尔负担(已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