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王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经常居住地南通市通州区。
被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东中路232号。
负责人:邱言文,行长。
被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8号。
负责人:胡怀邦,行长。
被告: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卡园二路108号4幢。
负责人:王煜,主任。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王磊与被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日立案。原告张王磊于2016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王磊撤回对被告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王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王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