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秀山县利发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中和街道物流园区武陵板材型材批发市场3栋1层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241MA5UDFQQ3U。 经营者:黄建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现住本县。 被告: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秀山县利发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秀山县利发建材经营部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秀山县利发建材经营部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秀山县利发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秀山县利发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付拥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