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同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李雪梅,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良伟,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霞,河南江河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在原告吴同新诉被告李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缴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