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丑某,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被告:张某,公民身份号码:×××,住西宁市。
审理经过
原告丑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丑某于2021年6月16日以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丑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丑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丑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