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秀红,女,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宗攀,北京市新元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山东点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盛庄街道国际工业品采购中心2号楼东单元6楼601号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F01HH6N。 法定代表人:崔兴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建,山东兰陵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徐莉,女,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秀红与被告山东点燃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徐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5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秀红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李秀红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李秀红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熊传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魏 亚 书 记 员 杨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