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陕西金龙护卫有限公司警员,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彤,陕西图展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毛一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新城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勇诉被告毛一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勇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一思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刘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4月26日被告以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于2019年4月26日至2019年8月29日分三次以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向被告转账5万元,未明确约定还款日期。被告分别于2019年9月还款3000元、2020年1月5日还款1000元、2020年1月17日还款2000元、2020年12月1日还款1000元,下欠430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且拉黑原告联系方式,故诉至法院。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9年4月26日、2019年8月28日、2019年8月29日原告刘勇分三次向被告毛一思出借50000元。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与借款利息。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12月1日被告共向原告还款7000元,剩余借款4300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被告出借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仅向原告还款7000元,剩余借款43000元经原告催要至今未还,已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43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毛一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勇偿还借款43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325元,由原告刘勇负担185元,被告毛一思负担11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