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鑫,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鹤岗市。 被告王井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鹤岗市东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鑫诉被告王井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鑫未按要求在七日内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鑫未按法律规定期限及时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张鑫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邢艳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冰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