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施冠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被执行人:夷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金湖县。
审理经过
施冠军与夷刚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作出(2020)苏0831民特7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确认:一、夷刚欠施冠军的货款4693元,此款分两期给付:1.2020年6月30日前给付2000元;2.2020年12月30日前给付2693元。二、如夷刚未能按上述期限足额履行给付义务,施冠军有权就未偿还的全部欠款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三、本纠纷一次性处理,调解协议经各方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黑名单告知书、监督卡、财产申报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调查; 2、将被执行人列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3、经向金湖县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已冻结被执行人相关银行账户; 5、通过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搜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已执行标的为0元,未执行标的为4193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除冻结的银行账户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金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831民特78号民事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恢复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邱 阳 审判员 张满满 审判员 陈政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