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容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地址白银市平川区电力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1,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2,该公司职工。        

被告:常某1,男,汉族,住白银市。        

被告:常某2,男,汉族,住白银市。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容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某1、常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8月15日原告以和被告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白银市平川区容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4元,减半收取计452元,由原告白银市平川区容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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