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忠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执行人:葛贤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被执行人:汪明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余忠群与被执行人葛贤进、汪明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皖0802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余忠群于2021年1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款195600元及利息等其他费用。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葛贤进、汪明玉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依法予以冻结。另对其名下坐落于安庆市迎江区华中西路北一巷2#楼4单元507室予以查封至2022年1月16日(有抵押,申请执行人可在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2.本院依传统方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基层组织开展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均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予以公开。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的标的额为195600元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