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住所洛阳市西工区中州中路439号。
法定代表人:李鸿运。
被执行人:董成钧,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审理经过
本院作出的(2020)豫0391民初268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董成钧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分行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董成钧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242.26元;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