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华尔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高坑镇茶亭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05610650239。
法定代表人:邱秋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邱秋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新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开发区。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成,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巍巍,江西博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尹舒翼,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洪其,江西君维律师事务所 律师。
原审第三人:萍乡市多好贷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后埠街绿洲花园第181号10栋-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2343191566E。
法定代表人:王海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依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系该公司风控部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厚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系该公司风控部职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华尔德集团有限公司、邱秋华、廖新萍因与被上诉人尹舒翼、原审第三人萍乡市多好贷投资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0)赣0302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2020)赣0302民初33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西华尔德集团有限公司、邱秋华、廖新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