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仁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昌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初中文化程度,经商,住江西省吉安市遂川县,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0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西藏自治区仁布县人民检察院以仁检刑诉〔202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昌文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3月5日,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仁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旦增、助理检察员格桑央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昌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仁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8月29日16时53分许,被害人仁某某接到自称是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工作人员的电话,对方声称仁某某在上大学期间注册过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为了不影响被害人的征信,让被害人前往开户行注销此银行卡,因被害人无法前往开户行注销银行卡,便于对方联系后开启屏幕共享,根据对方的提示操作,先后向对方分5次转账共计91,234.00元。对方将91,234.00元逐级转至多个账户,其中向被告人胡昌文支付宝账户即涉案五级账户转了20,000.00元。
被告辩称
2020年8月29日当天,被告人胡昌文在名为神风小队的QQ聊天群用QQ昵称为“无情的哈拉少”的QQ号与QQ昵称为“哭泣也没有用”的上游犯(无法查明)联系,并根据QQ昵称为“哭泣也没有用”的安排,将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提供对方,等“哭泣也没有用”的上游犯(无法查明)将钱打入自己的支付宝账号,然后把钱转至自己的银行卡上,并安排同案犯郭烈文(另案处理)、梁剑超(另案处理)到银行取钱,当天17时50分至17时53分,在江西省吉安市万安县一家农业银行ATM机内先后取款7次,共计取款20,000.00元,其中有被害人仁某某的15,243.00元。被告人胡昌文最终伙同同案犯郭烈文(另案处理)、梁剑超(另案处理)把钱存入QQ昵称为哭泣也没有用的提供的银行卡上,并从中获取千分之五的报酬。
被告人胡昌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以上事实被告人胡昌文在庭审过程中均未提出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的(一)书证:1.被告人胡昌文户籍证明信一份;2.被告人胡昌文抓获经过一份;3.被害人仁某某手机转账记录;4.交易明细记录七份;5.QQ聊天记录一份。(二)物证:1.江西银行银行卡一张;2.苹果手机一部;(三)被害人仁某某的陈述;(四)被告人胡昌文的供述与辩解;(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六)视听资料光盘一张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昌文明知或应当知道上游犯实施电信诈骗违法取得有赃款,伙同同案犯郭烈文(另案处理)、梁剑超(另案处理)将赃款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昌文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胡昌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贰仟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胡昌文犯罪所得中被追缴的15,234.00元,依法返还被害人。作案工具苹果手机一部及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