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
被执行人:宋雅杰,女,****年**月**日出生,满族,个体,被捕前住葫芦岛市连山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2020年9月11日作出的(2019)辽140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昕与被执行人宋雅杰退赔纠纷一案,依法对其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宋雅杰名下有一座位于连山区滨河路96号楼6单元603的房产,本院依法委托京东司法拍卖,经两次拍卖均已流拍,申请人不同意接收该房产,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被执行人宋雅杰现已服刑。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402刑初381号刑事判决书申请人张昕与被执行人宋雅杰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张昕发现被执行人宋雅杰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