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江开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安徽省休宁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1024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江开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开食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