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庆镐,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浙江省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河南国敏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莹,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唐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李庆镐与被告王莹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李庆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莹缺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庆镐诉称:2020年3月26日,原告以每枚7.21元的价格通过火币平台向被告王莹订购比特币,并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货款23332.36元。后因操作失误,原告误将另一笔货款24275元通过扫码付款方式汇至被告支付宝帐户。原告随即联系被告请求退回该笔款项,但被告否认收款事实,并将支付宝帐户注销拒不退还。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被告退还该2427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举证
原告李庆镐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以证明原告身份信息情况;(2)被告户籍证明,以证明被告身份信息情况;(3)购买记录、银行转账记录,以证明原告已将23332.36元货款支付给被告的事实;(4)支付宝转账记录、平台聊天记录、支付宝账户查询信息、光盘,以证明原告将24275元款项错汇给被告的事实。
被告辩称
被告王莹未提交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6日13时01分49秒,原告李庆镐通过网络平台火币网向被告王莹订购比特币(USDT),订单页面主要显示:“购买USDT,订单编号为:692719961127354368,总价23332.36元,数量3236.110957,单价7.21元,请务必使用本人(李庆镐)的支付方式向以下帐号自行转帐。银行卡,王莹,62×××74,农业银行河南省唐河县郭滩支行;支付宝,王莹,wan×××@163.com,二维码”。2020年3月26日13时02分21秒,原告又向案外人张XX订购数量为3366.851595,总价为24275元的比特币。2020年3月26日13时08分,原告通过平安银行(账号62×××73)向被告农业银行(账号62×××74)转帐23332.36元,双方交易完成。2020年3月26日13时09分,原告通过支付宝(用户ID号:20858912796346920)欲向案外人张XX支付24275元款项时,误将该款转入被告支付宝(登录邮箱wan×××@163.com,用户ID号:2088632734880656)内。原告随即在订单页面聊天框中与被告沟通,主要显示为:“水衡都尉(王莹),M(原告)。M:扫错了,13:10:21;我钱付多了,13:13:47;银行卡已经付款了,支付宝转给别人转给这个人了,13:25:17;申诉专员已加入本次聊天,13:38:42;老板,15:29:00;你好,有看到麻烦回个电话给我,谢谢,你把钱退给我,我这里红包发个给你意思意思,大家都是打工的不容易,体谅下,152××××0909,16:38:18;大家都不容易,你不归还我也就只有报警了,走司法程序,你可以看下不当得利的后果,21:05:53;我也给你一个红包,你把转错的帐目退给我,不行只有申请立案了,21:06:25;晚上等你电话回复,不行我明早去立案,21:08:00;给我支付宝扫码退回不退回,明天立案,后天去银行备注地进行刑事案件办理,23:13:16;2020-03-30,你的个人信息我这里都有了,包括你的户籍信息,你最好退回你的不当得利部分24275元,19:42:56;你还不肯退还我这边就开始公安介入,到时候你后果自己也清楚,自己可以去看看这,19:43:41;2020-03-31,水:我没有收到你所谓的24000,13:24:00;想告随便,你可以去法院起诉,随便你,13:24:30;收到的都是合法货款,没有收到多余的款,13:26:08;2020-04-01,M:只有一笔订单,08;22:19;我给你发了两笔钱,08:22:28;支付宝一笔,银行卡一笔,08:22:40;有没有收到钱,你自己心里清楚,转帐记录都在,你不要以为销户了也就没事了,08:23:11;你有没有收到24275元不是你说没有就没有的,这些法院会去调查,你帐号注销也没用,我这边提供了付款信息到公安部门了,13:17:41。” 另查明,原告李庆镐支付宝登记信息为:用户ID号20858912796346920,身份证号码3303261983××××××××。被告王莹支付宝登记信息为:用户ID号2088632734880656,身份证号码4003251986××××××××,登录邮箱wan×××@163.com。 2020年6月17日,原告李庆镐以买卖合同纠纷为由向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对被告王莹的诉讼,并向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调取了支付宝账号为wan×××@163.com的帐户信息及2020年3月26日的流水记录。2020年7月31日,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制作了(2020)浙0326民初1767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诉讼中,因无法向被告王莹直接送达,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向其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限其六十日内到本院参加诉讼。现已逾期,被告仍未出现。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不当得利纠纷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取得人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人的纠纷。本案中,原告李庆镐向被告王莹预订了数量为3236.110957,总价为23332.36元的比特币,原告将该款转入被告银行帐户后,被告将数量为3236.110957的比特币转入原告开设的帐户内,至此双方交易完成。原告欲支付购买案外人张XX比特币款24275元时,通过支付宝帐户误转入了被告支付宝帐户内后,被告由此收取的该款项属于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请求被告返还24275元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王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庆镐人民币24275元;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66元,由被告王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张文锋 审判员 徐 磊 审判员 谷建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白灵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