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吉林省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丽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波,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品,该公司经理。
被告:汪彦波,男,****年**月**日出生,住洮南市瀚海新城小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吉林省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彦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吉林省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吉林省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吉林省乐邦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