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田振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申请执行人:田安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执行人:刘立亭,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执行人:刘山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被执行人:马小雪,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郸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田振涛、田安民与刘立亭、刘山岗、马小雪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625民初18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刘立亭、刘山岗、马小雪返还原告田振涛、田安民彩礼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由被告刘立亭、刘山岗、马小雪承担。因被执行人刘立亭、刘山岗、马小雪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田振涛、田安民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日分别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6日、2021年5月14日、2021年7月29日分别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3061.80元。 三、2021年4月23日,到郸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郸城县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无可供执行财产。 四、2021年7月1日,作出(2021)豫1625执恢12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刘山岗名下的车辆。于2021年7月17日公开在淘宝网上面司法拍卖。并于2021年7月18日流拍。于2021年7月27日在淘宝网发起第二次司法拍卖,并于2021年7月28日,以最高价16,901.20元成交。 五、2021年7月30日,共交付申请执行人田振涛、田安民执行款19001元。尚未执行标的金额20054.81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冻结期限为一年。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在到期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续冻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闫晓东 审判员  付占军 审判员  赵增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朝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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