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京江海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新洲下坝。

法定代表人:马宗荣,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市京佳磁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黄山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桂娥,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南京江海炉料有限责任公司与黄山市京佳磁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1003民初37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市京佳磁业科技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已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山市京佳磁业科技有限公司的所有的机器设备、土地及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黄山市京佳磁业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机器设备、土地及房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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