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万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执行人:帕热依古丽·阿不都热合曼,女,****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万群与被执行人帕热依古丽·阿不都热合曼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李万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新2323民初3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传统查控方式,查明被执行人帕热依古丽·阿不都热合曼名下有位于呼图壁县5街道1街坊五洋春天花园小区49号楼1单元1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新(2019)呼图壁县不动产权第XXXX号】,本院已于2021年2月7日将该房屋查封。经合议庭决议,于2021年5月22日针对该房屋启动评估程序。在评估机构评估期间,因案外人帕提古丽于2021年6月28日对该房屋的执行提出执行异议,该房屋权属存在争议,暂不宜处置。经本院合议庭审查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新2323执13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连 波
审 判 员 辛 奇 霞
审 判 员 赵 义 云
裁判日期 二 ○ 二 一 年 七 月 六 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叶尔那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