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沈阳市和平区蜀风旺食品商行一部,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民族南街68号甲B区一层028号,注册号:210102600161772。
经营者姓名:罗四中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丰。(系该单位员工)
被告:赵艳龙,男,****年**月**日出生,住大连市小姑山区。
被告:大连万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疏港路78号2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744352850A。
法定代表人:丁景云。
被告:大连祥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福泉东里53栋3-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311438093J。
法定代表人:肖作鹏。
审理经过
原告沈阳市和平区蜀风旺食品商行一部诉被告赵艳龙、大连万荣物流有限公司、大连祥鹏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沈阳市和平区蜀风旺食品商行一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和平区蜀风旺食品商行一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