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安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系安某丈夫)。
被执行人:程某。
被执行人:程某1。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安某与程某、程某1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甘05民终3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程某、程某1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程某、程某1的财产进行全面调查,经调查,申请人安某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作出(2020)甘0522民初1310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程某1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安县莲花支行账户为6228482110022314715内存款27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了该账户内存款。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6月30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一、程某1于协议签订之日起主动承担债务担保责任,替程某一次性向安某偿还借款270000元;二、安某在收到上述借款后自动撤销执行申请,并自愿放弃对上述借款利息主张的权利(包括迟延利息)。现申请人安某自愿撤销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甘0522执7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