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盛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鹤岗市兴山区。
被告:徐某,女,****年**月**日出生,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
审理经过
原告盛某某与被告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盛某某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盛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盛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盛某某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