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桂中大道南端6号九洲国际11层。
法定代表人:李冬林。
被执行人:潘某良,男,****年**月**日出生,住贵州省丹寨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柳州市金投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潘某良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户籍、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社会保险缴纳等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暂不能处置。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5994.42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2021)桂0202执134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坤
审 判 员 陈道远
审 判 员 罗安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 韦 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