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巴彦库仁镇呼和诺尔路230号。
法定代表人:张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禹强,该公司热力营销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伟强,该公司热力稽查主管。
被告:孙布日,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
审理经过
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孙布日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孙布日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7.38元,减半收取计183.69元,由原告陈巴尔虎旗光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