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耿爱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原住东营市东营区,现羁押于山东省女子监狱第七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金亮,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玉向,山东达洋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李宝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县。
被告:兰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亮,系夫妻关系,基本信息同上。
被告:赵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垦利区。
审理经过
原告耿爱娟与被告李宝亮、兰瑜、赵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立案。原告耿爱娟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原告耿爱娟自愿申请撤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耿爱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6146元,减半收取计3073元,由原告耿爱娟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