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郑倩倩,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村X组,农民。
申请人:薛恬宜,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及职业同上。
法定代理人:郑倩倩(系薛恬宜母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村X组,农民。
被申请人:王民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县XX镇XX村X组X号,农民,身份证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人郑倩倩、薛恬宜与被申请人薛民刚共有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请求对申请人共同委托打入被申请人(中间人)王民刚银行卡内的涉案共有赔偿款中的40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郑倩倩提供担保如下:
日期:2021年9月8日,凭证号:XXX,户名郑倩倩,账号XXX,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支行存款100000元存单1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申请人郑倩倩所提供的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芮城支行存款100000元(账号XXX)予以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