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齐桂琴,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纳,黑龙江天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齐齐哈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1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30200414031464W。
法定代表人:李彬,该单位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东,黑龙江付瑶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欣,该单位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齐桂琴诉被告齐齐哈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纳、李成山、被告齐齐哈尔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英东、王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齐桂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补发自2018年10月至2021年5月期间退休金差额19,894.72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21年5月起按照文件规定每月向原告补发原退休待遇与重新核定后待遇的差额621.71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政府主导的企、事业单位改制问题,非履行劳动合同或人事合同的问题,非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应当予以驳回。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齐桂琴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