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徐州市公安局,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金山东路6号。
法定代表人:王巧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芷毓,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燕,江苏彭隆(琼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王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徐州市公安局与被告王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州市公安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芷毓、被告王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房屋占用期间的费用82500元(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3月徐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江苏省金地拍卖有限公司对原告徐州市公安局十七处房屋租赁权进行拍卖,被告王莉签订了《公租房租赁开始竞拍邀约条款》,并且参加中拍协网络竞拍欲承租解放路59号房屋,但其并未中标。被告王莉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一直使用解放路59号房屋,2019年1月1日之后被告一直拒不腾退案涉房屋,直至2019年11月份将房屋钥匙交付给原告。被告拒不缴纳占用房屋期间的使用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王莉辩称,我是2000年开始租解放路59号门店的,经营20年了,以前都是每年的3、4月份签订合同,然后给一年的房租,2019年3月初给我打电话说拍卖的事情,我们干品牌的都是10月份把下一年的货都进来了,应当在合同到期之前两个月告知我拍卖的事情,我就不进货了,到拍卖的时候我以为我9万元拍上了,我不知道没拍上,当时交了2万元的保证金我当时没去拿,后来是打给我的。我也愿意9万元继续承租这个房屋,当时和原告协调能不能给处理货的时间,后来原告说要给我协调看能不让我继续干,一直也没有消息,直到9月中旬市公安局保障处的张勇来把钥匙拿走了,之前没有人来赶我走,房子到现在还空着。1-3月份我是正常经营的,后面我都是处理货的,不应当收我那么多租金,诉状中说我拒不腾出房屋的时间也不对。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30日,徐州市金盾保安服务中心(甲方、出租方)与被告王莉(乙方、承租方)签订《徐州市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将坐落于云龙区解放南路59号房屋出租给被告使用,房屋租金为8万元,租赁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该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后,双方签订《商铺出租的其他事项》一份,载明:一、王莉承担承租期内所产生的水、电等费用;二、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的租金计8万元整,由王莉于2018年1月31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甲方;三、徐州市金盾保安服务中心在出租协议到期前60日内视出租情况进行公开招租,王莉作为原承租者在同价情况下享有优先续租权;四、徐州市金盾保安服务中心在收到王莉支付的租金后10日内向王莉开具收据。
上述合同签订后,被告王莉实际占有并使用案涉房屋。
2018年10月26日,徐州市公安局下发徐公局〔2018〕319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公安机关公有房屋租赁工作的通知》,要求对市区所有单位公有房屋租赁进行统计,统一委托机关事务管理局代为组织竞拍,由租户按租赁合同约定直接缴至市财政专户。
2019年2月28日,徐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委托方、甲方)与江苏省金地拍卖有限公司(受托方、乙方)、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机构、丙方)签订《租赁权拍卖委托合同》一份,委托江苏省金地拍卖有限公司对位于解放路、建国路和青年路等地17处房屋为期3年的租赁使用权进行拍租。后,江苏省金地拍卖有限公司出具《江苏省金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会成交结果书》,载明:拍卖结果徐州市解放路、建国路、青年路等十七处房屋租赁权,成交13处,起拍价为715100元/年,成交价771100元/年,流拍4处,详见附后成交明细表,该成交明细表载明,案涉解放路59号(雷马男装)成交价90000元/年,买受人为董玉良。
原告提供的公房租赁公开竞拍要约条款,竞买人签字确认处有原告本人签字并按捺指纹。
诉讼中,被告陈述:2019年3月份,原告工作人员张勇通知被告案涉房屋出租需要拍卖;房屋拍卖的时候我以为我9万元排上了,不知道没拍上,当时交了2万元定金没有拿,后来打给我的,我也愿意9万元继续承租这个房屋。关于原告收回房屋钥匙的时间,被告称2019年9月中旬市公安局保障处的张勇来把钥匙拿走了,但其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庭审中向张勇电话询问,其称是2019年11月20日前后傍晚5点左右到案涉店铺去拿的钥匙,对被告所称的2019年9月拿钥匙予以否认。
2020年2月26日,徐州市机关事务局向徐州市公安局出具《关于市公安局所属解放路部分出租门面房相关情况的复函》一份,载明:根据徐州市公有房屋租赁相关规定,2018年底贵局向我局申请对所属解放路59号、61号、71号门面房进行公开拍租,我局按照规定程序,于2019年3月通过徐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完成了以上房产的公开拍租工作。因解放路59号、61号、71号门面房一直由贵局实际管理,未移交我局,公开拍租后三处门面房的租赁主体仍为徐州市公安局,由徐州市公安局负责房屋的日常管理,产生的租金收入应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徐州市金盾保安服务中心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商铺出租的其他事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主体适格,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合法有效,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合同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后,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案涉租赁合同于2018年12月31日届满,王莉继续承租使用案涉房屋,且原告没有提出异议,应视为双方之间存在不定期租赁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赁期限届满后,被告实际占用房屋期间的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占用费用以被告实际占用期间(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1月20日)按照原告通过公开拍租的市场价格(90000元/年)进行计算,故本院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房屋占用费80000元(90000元/年÷12×10+90000元/年÷12÷30×20)的诉讼请求,原告诉请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虽抗辩原告于2019年9月中旬将案涉房屋的钥匙收回,但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对其抗辩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抗辩的优先续租权问题,优先承租权是指租赁期限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案涉房屋经过公开拍租,被告作为实际参与拍租人,并未拍的案涉房屋的租赁权,故其并不满足优先承租的条件,故对其抗辩不予采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王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徐州市公安局房屋占用费80000元;
二、驳回原告徐州市公安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3元,由原告徐州市公安局负担56元,由被告王莉负担18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梁 征
人民陪审员 任晓东
人民陪审员 严玉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张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