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夹江县吉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夹江县界牌镇青江村村委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26MA65JWNN89。
法定代表人:杨建文,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晟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58号皇冠15层E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62356264R。
法定代表人:黄杰。
审理经过
原告夹江县吉鑫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晟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恒力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开立的账号为51××××××86账户中的存款,冻结限额为1572748.65元。申请人夹江县吉鑫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保函编号:ZH510413210000090;保单号:2995199041320210000090)作为保全担保(担保金额1572748.65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夹江县吉鑫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中晟玖大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第一支行开立的账号为51××××××86账户中的存款,冻结限额为1572748.65元,冻结期限一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申请人须在本次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