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告:赵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审理经过
王海君诉赵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海君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海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