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海君,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辽宁省长海县人,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长海县。

被告:赵海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无职业,现住辽宁省长海县。

审理经过

王海君诉赵海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王海君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海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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