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朱英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广东省饶平县。

被执行人:朱英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饶平县人,住广东省饶平县。

审理经过

关于朱英好与朱英社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512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判决确认,被执行人朱英社应赔偿申请人朱英社经济损失人民币82254.77元。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0年8月6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朱英社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英社未履行法律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工商登记信息、证券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互联网银行信息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朱英社在相关金融机构设有资金账户。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朱英社相关银行账户,并于2020年8月12日扣划其账户资金1223.18元和2020年9月11日扣划3030元付还申请人。现被执行人朱英社尚欠朱英好78001.59元未还,本案执行费已缴纳。

鉴于被执行人朱英社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上述法律义务,本院依法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朱英社现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上述情况后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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