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向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美杰(系原告妻子,特别授权代理),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3069974481。 负责人:王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函颍、左俊霞(均系特别授权代理),均系山东乐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李向付与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向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栾美杰,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函颍、左俊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李向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将道歉信在小区显著位置公示30天;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交纳的物业费,共计5619元;3、判令被告在小区内消除对原告造成的名誉损失,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共计3820元(1910元/月*2=382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系新悦城前期物业服务公司,具体标准为(小)高层住宅1.85元/月/平方米,为济南市四星级物业服务标准。自2017年12月份交房以来,被告一直拒不履行济南市四星级物业服务标准,敷衍了事,小区内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严重恶化并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正常生活,致使原告的合法权利无法实现。被告一直无视并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山东省物业服务规范》、《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山东省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济南市住宅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被告提供的所谓物业管理服务都是质价不符的,存在重大瑕疵。从2018年1月1日起,虽经原告无数次督促被告改进服务,被告却以不正当理由拒不改进。故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承望判如所诉。

被告辩称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辩称,第一,原告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被告已按照标准为业主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如期缴纳物业费是业主的约定及法定义务,被告不应当退还原告物业费。第二,原告要求物业公司赔礼道歉无法律依据。第三,原告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及误工费无法律依据。 李向付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1、图片及说明一本,证明对物业服务不满意,被告没有达到四星级标准。被告说的四星级服务,物业应该向业主提供服务手册,服务接待场所时间不小于8小时,其他时间设置值班人员,设置并公示24小时服务电话,24小时受理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报修,急修20分钟到现场修理,一般修理一天内完成。对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投诉两天内答复处理。住宅小区项目经理应具有物业管理师资格,并有两年以上住宅小区项目经理任职经历,能提供五种以上便民无偿服务,比如配备雨具,配置手推车,短时间内物品存放邮件收发信息咨询等,每年开展三次以上一定规模的社区文化活动,节假日有专题环境布置,每年沟通面不低于小区用户85%,每年两次征询业主对物业服务的意见,满意率达90%以上,对不满意事项进行分析、整改、回访,不满意事项回答率达90%,处理率达90%以上。房屋管理与维修养护服务,房屋管理,制定完善房屋管理规定,房屋维修养护制度,小区巡检制度,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方法,户外设置物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每年第四季度制定下一年度维修养护计划,小区出入口设有小区平面设计图,主要入口设有路标,组团及栋单元门户门标号标志明显,房屋外观完好整洁,对外墙面砖涂料等装饰材料进行定期巡视,发现脱落有污渍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实时组织维修。楼梯扶手公共门窗休闲设施等共有部位及设施牢固无裂缝、无破损使用安全,室外招牌还有广告牌还有路灯应该按照规定设置,保持整洁统一美观,无安全隐患或者破损,封闭阳台统一有序,色调一致,不超出外墙面。对擅自安装外廊及户外防盗网晾晒架遮阳棚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业主委员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维修养护物业服务企业应该根据小区实际建设情况做好房屋维护巡查工作并且做好记录,包括每年一次观测房屋结构,发现特殊情况及时上报,必要时请专业单位进行检测评定,每季度检查一次墙体墙面,每年检查两次顶棚,每年检查两次楼梯和扶手,每年检查两次屋面保温和热层防水层,每年检查两次天台扶栏和公共防盗网,每年检查两次散水坡和连台连廊,每年全面检查楼板和地面砖,每年检查两次通风口,每月巡查一次小区各标识,每两周全面检查一次公共门窗,每两周巡查一次路面等工作,详见服务合同附件一全部内容。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围绕答辩意见提交以下证据: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1份,证明双方已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物业公司已提供了优质服务,原告应如期缴纳物业费;2、物业公司为业主提供服务的照片1宗,共计25页,证明物业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了优质服务;3、2017年至2020年度满意度调查表4份、盖洛普咨询有限公司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报告及百度词条打印件1份,证明中建新悦城小区的物业服务水平得到了小区大多数业主认可,领先于同行业水平。盖洛普公司是全球知名的民意测验和商业调查咨询公司;4、业主赠锦旗照片8张,证明小区大多数业主对物业服务工作的认可;5、山东绿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清理报告各2份,分别是2018年3月份、2018年9月份出具,证明物业公司每年2次清理二次供水并对小区水样进行检测,由山东绿洁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出具清理报告和检测报告;6、中建新悦城2018年及2019年园区绿化照片1宗,证明园区内绿化完全符合合同约定;7、物业食堂使用电磁炉照片3张,证明物业有自己的员工食堂使用电磁炉做饭并非燃气罐;8、检测报告3份,分别于2019年3月、2019年9月、2020年7月出具,证明物业公司每年两次对二次供水进行清理和检测。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理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李向付系济南市历城区中建新悦城二期业主,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系中建新悦城二期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公司。李向付(甲方)与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乙方)签订《中建新悦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乙方对甲方在中建新悦城二期的物业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公共性物业服务标准达到《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四星级标准;电梯、自动消防设施维护运行服务达到《济南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标准》规定的特种设施设备维护运行服务标准。物业服务费由甲方按其拥有物业的法定房屋产权面积(不含与住宅配套的储藏室面积)交纳,具体标准如下:(小)高层住宅:1.85元/月/平方米(其中公共性物业服务费:1.30元/月/平方米,电梯维护运行费:0.35元/月/平方米,自动消防设施维护运行费0.2元/月/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按半年交纳,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应在每年1月1日至15日,7月1日至15日履行交纳义务。乙方的管理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合理期限内改进,乙方未能改进的,给甲方或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物业使用人未能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资金)的,应按(每日应交额的日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收费收准的,甲方、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交纳;乙方已经收取的。甲方、物业使用人有权要求乙方双倍返还。协议签订后,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各自的权利义务,李向付已向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交纳了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费。

原告述称

李向付述称,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四星级物业服务,存在违约行为。具体为物业施工时未能采取保护措施,没有设置围挡及警示牌,无视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业主的生命安全;地下车库内没有防火卷帘门;进入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不符合规范;无故不启用地下车库的公共卫生间;地下车库卫生不达标,赃乱差严重;单元大厅木板松动,多次反馈无人维护,对业主的安全存在隐患;趁小区周围修路向业主发放传单售卖车位,并将西车库出口强行关闭以达到售卖车位的目的,严重影响到了业主的出行;物业服务人员在值班工作时未能履行好职责,贪图安逸;物业绿化带维护不到位;小区大门未能修好却告知系统升级,未能提供向业主承诺的物业服务;物业维修敷衍了事;虽然制定了整改计划但也未能按时保质的完成整改事项,等等。李向付为要求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返还物业费诉来本院。 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辩称,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大多数照片未显示拍摄日期,拍摄地点不明确。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是一个动态过程,李向付提供的证据无法反映公司整体的一贯的物业服务水平。李向付所述的问题有些是由于业主的不文明行为产生的,物业公司对业主的这些不文明行为已及时修正。 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李向付质证称,物业合同是在交房当天被迫签订的,不签订合同不给钥匙,原告没有看到合同内容就被物业催促签字,原告手中没有这份合同。被告可以出示交房当天监控视频,违背了公平公正原则。绿化,这些照片没有拍摄时间和地点,不能证明是在新悦城拍的,对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所以不能作为证据佐证被告陈述。电磁炉照片没有拍摄时间和地点,不能证明是新悦城小区,所以对被告提交的证据三性不予认可。住房满意度调查,新悦城有14栋楼有3000多户,仅从调查几个人就说满意度好,对此不予认可。盖洛普咨询有限公司调查表上面没有公章,对提交的调查表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认可,调查表不能作为证据佐证被告所述。被告提交的锦旗照片,八张锦旗照片是八个人送的锦旗,说明不了什么问题,被告拿着八个锦旗表达物业服务到位或者业主对物业满意缺乏证据支撑,八个锦旗因为小区有3000多个住户,按百分比来说比例很小,这一点不能说明物业服务达标。八个锦旗不能说明物业提供优质服务,更不能说明物业服务是按照济南市四星级标准执行的,被告在偷换概念。水箱检测报告显示的是2018年3月26日,还有一个是2018年9月份,只有两次记录,而且没有说到是新悦城,所以只是取样地是新悦城,对被告提交证据的三性不认可,检测报告不能作为证据佐证被告所述。关于检测报告,2020年的是一期的,没有原告所在的二期的,只是提供2019年的,2018年和2020年的没有,对证据三性不认可。 李向付述称,发生在小区的外来人员自杀事件,究其原因系物业懒散的工作态度造成的,物业应当向业主道歉。因物业的不作为导致小区存在很多安全隐患,业主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受到很大的威胁,物业应当支付精神损失费。李向付因与物业沟通维护权利等请假产生的误工费亦应当由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予以承担。 对此,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抗辩称,李向付的诉讼请求,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与李向付签订的《中建新悦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李向付作为中建新悦城二期的业主,接受了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物业服务,应当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李向付称因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服务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存在违约行为,所以应当返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已缴纳的物业费。因小区内的物业管理服务是一个动态过程,李向付提供的证据无法反映2018年度至2020年度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整体的、一贯的物业服务水平。李向付主张的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存在的问题,可存在多方面的发生原因。物业费的交纳应以业主接受物业服务为条件,是业主约定及法定的义务。虽然李向付提供的证据可以证实上海中建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在提供物业服务方面确实存在一定的瑕疵,但不足以证实该瑕疵已经造成2018年度至2020年度整个管理区域的环境卫生、绿化、公共秩序等严重恶化并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致使业主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的主要权利无法实现。故李向付应按照《中建新悦城二期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李向付要求退还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交纳的物业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李向付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及误工费的主张,本院认为,发生在小区的外来人员跳楼事件与李向付无直接关联,原告所述的安全隐患亦未造成实际损失,且李向付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因物业的行为直接造成其精神损失,其误工费的主张亦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条,《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李向付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李向付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赵海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崔新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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