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俄勒森·木辉,女,****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被执行人:恰提克·叶尔森,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托里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俄勒森·木辉与被执行人恰提克·叶尔森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7日作出的(2020)新4224民初47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江俄勒森·木辉于2021年3月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恰提克·叶尔森支付90219元。
在执行过程中:1、于2020年3月3日向被执行人恰提克·叶尔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恰提克·叶尔森在本院执行局作为被执行人的有系列案件,其他案件案号为:(2021)新4224执19号、(2021)新4224执292号。
2、本院于2021年03月04日,2021年03月05日,2021年03月27日,2021年03月28日、2021年03月31日,2021年04月19日,2021年05月20日,2021年06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恰提克·叶尔森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无存款。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03月23日从被执行人恰提克·叶尔森在本院另外一个案件案款余款中把13215.9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江俄勒森·木辉。
3、2021年1月25日通过传统查控向托里县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发出委托查询函,经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
4、本院于2021年06月27日,对被执行人恰提克·叶尔森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06月27日通过终本约谈方式将被执行人恰提克·叶尔森名下财产信息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江俄勒森·木辉,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江俄勒森·木辉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恰提克·叶尔森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江俄勒森·木辉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江俄勒森·木辉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恰提克·叶尔森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