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向树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萍,上海旁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园园,上海旁博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通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水电路1388号701室(集中登记地)。

法定代表人:许金香,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严仁耀,上海尊源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申请人向树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通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被申请人上海通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产状况不明,有可能出现逃匿、转移财产等情形,故申请人向树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造成本案今后无法执行,应及时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上海通蕴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620元,由申请人向树清预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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