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新市大道261号。 法定代表人:孙绪平,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显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执行人:李昭秀,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显发、李昭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宋显发、李昭秀偿还湖北京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3694.63元、利息及罚息,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9110元、申请执行费6692元,但被执行人宋显发、李昭秀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7月10日以(2017)鄂0821执400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宋显发所有的位于京山县绿林镇万福大道1幢房产[房产证号为:京山县房权证绿林镇字第00026601号,建筑面积592.6㎡;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京国用(2003)第60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52.5㎡]。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拍卖被执行人宋显发所有的位于京山县绿林镇万福大道1幢房产[房产证号为:京山县房权证绿林镇字第00026601号,建筑面积592.6㎡;土地使用权证号为:京国用(2003)第606号,土地使用权面积152.5㎡]。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段红兵 审判员 李德斌 审判员 游新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龙 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