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
法定代表人:宋锦春,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宇,该公司营销经理。
被执行人:姜春,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被执行人:周爱华,住哈尔滨市道里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1498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江支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院(2021)黑7104执4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先杰
审 判 员 赵明伟
审 判 员 尚俊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于海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