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力通轮胎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经纬十二道街50-4号3单元2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磊,女,任哈尔滨力通轮胎经销有限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庞凤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新兴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力通轮胎经销有限公司与庞凤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当面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请求情况

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在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其他银行账户仅有零星存款,对此申请人不要求法院采取任何强制措施。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房地产登记信息、公积金账户情况,并在其户籍登记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结果不持异议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已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尚有55231元未受偿,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力通轮胎经销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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