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忠强,男,****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经商,住临泉县。被告人王忠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被某某局取保候审。

审理经过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21]4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忠强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建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王忠强酒后驾驶号牌为皖K×××××小型轿车,沿临泉县S328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S328临泉县姜寨大桥时,碰撞到在非机动车道内张修量推行的人力三轮车,事故导致张某受伤,双方车辆不同程度的受损。经事故责任认定:王忠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鉴定,王忠强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9mg/100ml,系醉酒驾驶。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和谅解。据此,建议对被告人王忠强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辩称

被告人王忠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忠强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王忠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鉴于其到案后有坦白情节,且已具结认罪认罚,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调解和谅解。本院决定对其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忠强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于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冰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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