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住所地宁晋县高开区308国道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28320185198M。

负责人:李永钊,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英涛,该行职工。

被告:郭清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宁晋县。

被告:永进超高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晋县308国道南侧、新兴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500689290780P。

审理经过

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与被告郭清茂、永进超高压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河北宁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家庄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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