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沂水县圈里乡吕家西山村农民,住该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某,山东旭志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老庄子镇瓦房庄村农民,住该村。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小张各庄镇小张各庄南。系冀B16XXX牵引车登记所有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公司负责人。

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运输队,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乡高家庄村南。系冀B5XXX挂车登记所有人。

负责人:马某某,该运输队负责人。

被告:孙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谢桥镇高顺村孙庄农民,住该村。系晋F7XXX/晋F8XXX挂重型罐式半挂货车驾驶员。

被告:朔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朔州市朔城区安庄村北预制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某,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唐山市路北区金融中心5号楼10-11层、12层部分区域。

负责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某,山东百正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住厦门市思明区宜兰路99号海峡明珠广场12层。

负责人:林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某某,男,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刘某某、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唐山市丰润区某某运输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被告孙某某、被告朔州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2020年12月3日9时23分,在国道233线沂水县马站镇神林店村路段,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车载申某某1人)由北向南行驶,超车过程中与顺行孙某某驾驶的晋F7XXX(晋F8XXX挂)重型罐式半挂货车相刮撞,三轮摩托车失控后又撞向停在道路西侧头南尾北的被告刘某某驾驶的冀B16XXX(冀B5XXX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货车,事故造成申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某受伤、三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沂水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孙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申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刘某某所驾车辆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孙某某所驾车辆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李某某的损失有医疗费89169.26元、伤残赔偿金78706.8元、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要求各被告赔偿损失共计550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按15%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李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7435元,于2021年9月9日前支付于原告在沂水联社圈里信用社账户内;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按15%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原告李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营养费、交通费共计27435元;于2021年9月9日前支付于原告上述账户内;

三、本案系一次性了结,今后各方互不追究;

四、本案受理费1176元,减半收取计588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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