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市海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解放西路262号城市生活家西头3楼、401、501-508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元,湖南云天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宁乡县仪器电教站,住所地宁乡县玉潭镇龙溪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军,该站站长。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长沙市海韵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宁乡县仪器电教站招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4日作出的(2017)湘01民终7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再审申请人长沙市海韵贸易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指令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