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北京盛通中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顺航路12号10幢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3483210322。
法定代表人:刘丽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汇华,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傲,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安杨洋,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顺义区。
审理经过原告北京盛通中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杨洋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盛通中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盛通中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予原告北京盛通中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判人员审 判 员 葛连娟
裁判日期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书 记 员 李 娜